本公司董事選舉採用提名制,並依本公司「董事選舉辦法」之規定辦理,
「董事選舉辦法」詳本公司網頁-公司治理/公司治理規章。
本公司依照證交法所訂資格條件選任獨立董事之相關訊息
證交法第14條之2第1項:「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,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。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、股東結構、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,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,人數不得少於二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」據此,本公司於100年股東常會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,修正第15條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、增訂第15條第2項依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,並自101年股東常會改選全體董事起適用。並於104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公司章程修定案,修正第15條其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及修正第15條之1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項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,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
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、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,於113年4月2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「中鴻受理董事(含獨立董事)候選人提名」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%以上之股東,得於113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24日提名期間內,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。
公告期間屆滿,僅中國鋼鐵公司提名李玲玲、孫明德及蔡維哲為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,並於113年5月2日第15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李玲玲、孫明德及蔡維哲等三人資格審查。
本公司於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,
選任董事七席,其中獨立董事三席,三席獨立董事得票權數如下:
獨立董事
李玲玲
743,044,909權
當選權數
獨立董事
孫明德
740,203,676權
當選權數
獨立董事
蔡維哲
738,399,887權
當選權數